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26號
聲 請 人 莊登為
代 理 人 莊建華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31日
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信立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所發行如附表所示股票號碼、股數之
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所發行如
附表所示股票號碼、股數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
107年度司催字第180號
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7年6月5日刊登新
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
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180號公示
催告,並經聲請人於107年6月5日刊登新聞紙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107年12月5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
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程伊妝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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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股 票 號 碼│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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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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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2│○○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 │1 │1000│
├──┼────────────┼───────┼──┼──┤
│0003│○○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 │1 │8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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