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262號
聲 請 人 陳聖仁
上列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8日
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
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一紙,因
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47號
公示催告
在案,並於民國108年3月20日於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專區公告
。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
聲請
除權判決等語。
二、
經查,聲請人主張之
上開事實,業經本院
依職權調卷審認
無
訛,並有聲請人提出之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專區108年3月20日
公告證明1份在卷
可稽。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8年9
月20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
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聖涵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謝明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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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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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受款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 │ │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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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金良興股份有限公司│台灣銀行仁德分行│陳聖仁│108年2月5日 │769,230元 │AM0000000 │
│ │張忠成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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