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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8 年度除字第 262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0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262號 聲 請 人 陳聖仁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8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一紙,因 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47號公示催告 在案,並於民國108年3月20日於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專區公告 。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 聲請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卷審認無 訛,並有聲請人提出之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專區108年3月20日 公告證明1份在卷可稽。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8年9 月20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 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聖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謝明達 ┌────────────────────────────────────────────┐ │附表: │ ├──┬─────────┬────────┬───┬──────┬─────┬─────┤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受款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 │ │ │ │ │(新臺幣)│ │ ├──┼─────────┼────────┼───┼──────┼─────┼─────┤ │001 │金良興股份有限公司│台灣銀行仁德分行│陳聖仁│108年2月5日 │769,230元 │AM0000000 │ │ │張忠成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