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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8 年度除字第 263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0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263號 聲 請 人 婕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又嘉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23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下稱系爭 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34 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8年3月12日於本院網站公示催 告程序專區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 利及提出系爭支票,為此聲請宣告系爭支票無效等語。 二、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 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 查,聲請人所持有之系爭支票,業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 第34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108年3月12日於本院網站公告在 案等情,有聲請人提出之網路公告全文附卷可稽,並經本院 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因本件公示催告程序 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6個月,業已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及 提出系爭支票。從而,聲請人聲請判決系爭支票無效,於法 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杭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方秀貞 ┌──────────────────────────────────────┐ │附表: 108 年度除字第263 號 │ ├──┬───────┬─────┬─────┬────┬────┬─────┤ │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支票號碼 │ ├──┼───────┼─────┼─────┼────┼────┼─────┤ │001 │寶華樹脂化學工│京城商業銀│婕勝國際股│107 年12│71,571元│0000000 │ │ │廠股份有限公司│行佳里分行│份有限公司│月10日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