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263號
聲 請 人 婕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蕭又嘉
上列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23
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所
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下稱
系爭
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34
號
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8年3月12日於本院網站
公示催
告程序專區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
利及提出系爭支票,為此聲請宣告系爭支票無效等語。
二、
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
請為
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經
查,聲請人所持有之系爭支票,業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
第34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108年3月12日於本院網站公告在
案
等情,有聲請人提出之網路公告全文附卷
可稽,並經本院
職權調取
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因
本件公示催告程序
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6個月,業已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
提出系爭支票。從而,聲請人聲請判決系爭支票無效,於法
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杭倫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方秀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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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8 年度除字第263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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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
發票日 │票面金額│支票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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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寶華樹脂化學工│京城商業銀│婕勝國際股│107 年12│71,571元│0000000 │
│ │廠股份有限公司│行佳里分行│份有限公司│月10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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