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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8 年度除字第 26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1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除字第263號 聲 請 人 婕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又嘉 上列當事人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10月23日所為 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附表發票人欄中關於「寶華樹脂化學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記載,應更正為「華寶樹脂化學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杭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方秀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