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265號
聲 請 人 嘉特國際驗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琮岳
上列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19
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
所載之支票,因遺失,
前經聲請
公示催告,經本院108年度司催字第59號
裁定公示
催告在案,並已公告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
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
等語。
二、
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
聲請為
除權判決,此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
業據本院調閱
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
,可信為真正。茲因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
,並於民國108年3月18日公告於本院網站,其申報權利期間
已於108年9月18日屆滿,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
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麗娟
右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郁淇
┌─────────────────────────────────────────────┐
│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265號 │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受 款 人 │
發 票 日│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 │(新臺幣)│ │
├──┼────────┼──────┼──────┼───────┼─────┼─────┤
│001 │恆鼎生物科技股份│臺灣新光商業│嘉特國際驗證│107年12月10日 │37,590元 │VX0000000 │
│ │有限公司蕭仲斌 │銀行永康分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