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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8 年度除字第 2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2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27號 聲 請 人 莊妙玲 代 理 人 莊建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2 月22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股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183 號裁定公示催告,並 於民國107 年6 月5 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 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 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 三、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之107 年6 月5 日報紙、日 盛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107 年5 月7 日107 年度日 股字第32號函檢附聲請人之掛失股票明細表各1 份為證,並 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查明無訛。則本件公示 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6 個月,已於107 年12月5 日屆 滿,其間均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 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徐安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謝明達 【附表】 ┌──┬────────────┬───────┬──┬──┐ │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張數│股數│ ├──┼────────────┼───────┼──┼──┤ │ 1 │信立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8ND0000000-0 │1 │1000│ ├──┼────────────┼───────┼──┼──┤ │ 2 │信立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8ND0000000-0 │1 │1000│ ├──┼────────────┼───────┼──┼──┤ │ 3 │信立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8NX0000000-0 │1 │87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