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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8 年度除字第 272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0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272號 聲 請 人 文得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春霖 送達代收人 鍾佩汝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23日 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 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08年度司催字第100號裁定公 告於本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 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 聲請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本院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 無誤,可信為真正。茲因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准予公示 催告,並經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12日公告於本院網站,其申 報權利期間已於108年10月12日屆滿,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 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蕭 雅 文 ┌────────────────────────────────────────────────────┐ │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272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001 │盛億鑫金屬科技有限│土地銀行永康分行 │108年4月10日 │38,043元 │BTA0000000 │ │ │ │公司蘇軍海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