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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8 年度除字第 29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4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29號 聲 請 人 武承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銀煌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29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 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07年度司催字第229號公告刊 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 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此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 ,可信為真正。茲因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 ,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07年7月17日刊登新聞紙後,其申報權 利期間已於108年1月17日屆滿,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 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於法 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款,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協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曾美滋 ┌───────────────────────────────────────────┐ │附表: │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受 款 人│發 票 日│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 │(新臺幣)│ │ ├──┼──────┼─────────┼─────┼──────┼────┼─────┤ │001 │大囍田建設有│有限責任臺南第三信│武承國際事│106年7月29日│40,896元│KA0000000 │ │ │限公司魏正忠│用合作社中華分社 │業有限公司│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