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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8 年度除字第 303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303號 聲 請 人 宏鑫交通器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添丁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11月2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115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 於本院牌示處及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 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等語 。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公示催告 ,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 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前段分別 定有明文。經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 字第115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並經本院於108 年5 月 13日刊登該裁定於本院牌示處,並登載於本院網站公示催告 程序專區,已滿6 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鍾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蘇嬿合 ┌────────────────────────────────────────────┐ │附表: │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 │001 │宏鑫交通器材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大灣分行│106 年8 月22日│ 86,250元 │ JA0000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