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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8 年度除字第 304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2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304號 聲 請 人 至陽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陽 代 理 人 劉哲佑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12月9 日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 ,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08 年度司催字第111 號公 告於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 ,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載支 票無效等語。 二、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 請為除權判決,此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 三、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公告網站頁面為證(新聞紙為 證),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可信為真正。 茲因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 民國108 年5 月8 日公告於本院網站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 已於108 年11月8 日屆滿,今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 原支票。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郁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周玉茹 ┌──────────────────────────────────────────────────┐ │附表: │ ├──┬─────────┬────────┬─────────┬──────┬─────┬─────┤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受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 │ │ │ │ │(新臺幣)│ │ ├──┼─────────┼────────┼─────────┼──────┼─────┼─────┤ │001 │正鶴工業股份有限公│第一銀行麻豆分行│至陽塑膠工業股份有│108年4月30日│301,350元 │ST0000000 │ │ │司 │ │限公司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