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307號
聲 請 人 歐小明救護車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蔡英雅
代 理 人 廖家騏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12月16日
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原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遺
失而經聲請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82號
公示催告,並於民
國108 年4 月23日於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公告在案,
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
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
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
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有聲請人提出之本院網站公示催
告公告專區公告列印資料1 份附卷
可稽,並經本院
依職權調
閱
前揭公示催告事件卷宗審核相符。
上開公示催告程序所定
申報期間已於108 年10月23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
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潘明彥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鄭梅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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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8 年度除字第3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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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 票 號 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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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卉紘公關行銷有限公│彰化商業銀行安南分│民國106 年12月│33,000元 │LN0000000 │
│ │司 │行 │31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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