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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8 年度除字第 315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2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315號 聲 請 人 王美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17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一紙,因不慎 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51號公示催告在案 ,並於民國108年5月23日刊登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專區公告完 畢。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 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卷審認無 訛,並有聲請人提出之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專區108年5月23日 公告證明一份在卷可稽。 三、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8年11月25日屆滿(原應於 23日屆滿,因適逢該日為星期六,故順延至下週一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家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杏月 ┌──────────────────────────────────────────────────────────────┐ │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315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001 │立匯工業有限公司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仁│王美智 │108年1月20日 │1,125,000元 │NJ0000000 │ │ │ │ │德分行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