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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8 年度除字第 31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317號 聲 請 人 麗僑紙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永霖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12月1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原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遺 失而經聲請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130 號公示催告,並於 民國108 年5 月7 日於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公告在案 ,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 聲請宣告該等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 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有聲請人提出之本院網站公示催 告公告專區公告列印資料1 份附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調 閱前揭公示催告事件卷宗審核相符。上開公示催告程序所定 申報期間已於108 年11月7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 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潘明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鄭梅君 ┌───────────────────────────────────────────────────────────┐ │附表: 108 年度除字第317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 票 號 碼 │ ├──┼─────────┼─────────┼─────────┼───────┼─────────┼────────┤ │001 │拜爾汀生技營養有限│第一銀行歸仁分行 │麗僑紙器股份有限公│108 年1 月31日│10,332元 │LB0000000 │ │ │公司 │ │司 │ │ │ │ ├──┼─────────┼─────────┼─────────┼───────┼─────────┼────────┤ │002 │登財美術印刷股份有│華南商業銀行永康分│麗僑紙器股份有限公│108年2月8日 │94,000元 │QD0000000 │ │ │限公司 │行 │司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