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322號
聲 請 人 宏旭塑膠染色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桂梅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31日
言詞
辯論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以:聲請人
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
公示催告,本院108年度司催字第73號公示催告
裁
定已公告於本院網站,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
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等語。
二、
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
核與本院調閱
上開公示催告卷宗
相符,可信為真正。又附表
所載之支票,前經本院於民國10
8年5月20日以108年度司催字第73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該
公示催告裁已於108年5月30日黏貼在本院公告處及公告於法
院網站,申報權利期間已經屆滿,期間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
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
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蘇冠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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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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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發票人│ 付款人 │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
│號│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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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黃珠紅│台南郵局│108年4月6日 │18,270元│C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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