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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8 年度除字第 322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322號 聲 請 人 宏旭塑膠染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桂梅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31日言詞 辯論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公示催告,本院108年度司催字第73號公示催告裁 定已公告於本院網站,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 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 相符,可信為真正。又附表所載之支票,前經本院於民國10 8年5月20日以108年度司催字第73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該 公示催告裁已於108年5月30日黏貼在本院公告處及公告於法 院網站,申報權利期間已經屆滿,期間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 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 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蘇冠杰 ┌───────────────────────────┐ │附表: │ ├─┬───┬────┬──────┬────┬────┤ │編│發票人│ 付款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 │號│ │ │ │(新臺幣)│ │ ├─┼───┼────┼──────┼────┼────┤ │1 │黃珠紅│台南郵局│108年4月6日 │18,270元│C0000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