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324號
聲 請 人 臺南蛋品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顏瑞進
代 理 人 黃柏元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月9日
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張,因不慎遺
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25號
公示催告,並於
民國108年5月21日網路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
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判決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
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
請為除權判決,此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所規定。
三、查聲請人
上開主張,
業據其提出網路公告列印資料1份在卷
為證,並經本院調閱
前揭公示催告事件卷宗審核相符,應信
為真實。
是以,上開
公示催告程序所定之申報權利期間既已
屆滿,而
迄今既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是依首段規定
及說明,
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謝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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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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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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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臺南蛋品股份有限公│玉山銀行仁德分行 │108年4月19日│2,167,608元 │BI0000000 │
│ │司顏瑞進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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