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8 年度除字第 32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除字第325號 聲 請 人 李政隆 相 對 人 杜瑞成 上列相對人因遺失證券,聲請人代位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如附表所示股票(下稱系爭股 票)之所有人即相對人杜瑞成有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1 6,420元,及自民國101年10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5計算之利息之債權,迄未受償,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 院以100年度重訴字第539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重上字 第80號及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034號民事判決確定在 案。聲請人持上開民事確定判決為執行名義聲請就杜瑞成所 有之系爭股票為強制執行,經鈞院以108年度司執字第28379 號強制執行事件受理在案,惟鈞院於108年5月24日至現場對 系爭股票實施查封時,相對人竟稱系爭股票已遺失,致執行 變價程序無從進行,聲請管收拘提又遭駁回,影響聲請人之 權益甚深。雖相對人已向鈞院聲請就系爭股票為公示催告, 並經鈞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245號受理後裁定准予公示催告 在案,且因相對人聲請業經鈞院於108年8月8日將前揭裁定 公告於法院網站,但相對人於108年11月8日之申報期間屆滿 後,在無人申報權利之情形下,竟怠於向系爭股票發行公司 即第三人詠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詠美公司)主張權利 ,迄未聲請除權判決,已損及聲請人之債權,聲請人依據民 法第242條前段之規定,自有代位相對人行使聲請除權判決 之權利等情,爰依民法第725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 前段之規定,求為判命系爭股票無效之判決等語。 二、按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時,債權人因保全債權,得以自己 之名義,行使其權利,但專屬於債務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242條定有明文。又按債權人行使代位權應以有保全 自己債權之必要,因債務人陷於遲延,又怠於行使其權利為 要件(最高法院70年度台上字第1147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 。經查: ㈠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對其有金額為4,416,420元,及自101年10 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之債務迄 未清償,相對人現除系爭本票外,已無其他財產可供執行, 已陷於無資力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 年度重訴字第539號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重上字 第80號民事判決、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034號民事判 決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確定證明書為證,並經本院依職 權調閱本院108年度司執字第28379號強制執行卷宗後查證屬 實。 ㈡惟按公示催告之公告,應黏貼於法院之公告處,並公告於法 院網站;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命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前項 公告於法院網站、登載公報、新聞紙之日期或期間,由法院 定之。聲請人未依前項規定聲請公告於法院網站、或登載公 報、新聞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申報權利之期間 ,除法院別有規定外,自公示催告之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之日起,應有2個月以上 ;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民事 訴訟法第542條、第543條、第545條分別定有明文,是公示 催告聲請人於公示催告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聲請除權判決為 正常情形,而以公示催告期間未屆滿前即聲請除權判決為例 外。查本件相對人因系爭股票遺失,除向詠美公司辦理掛失 外,已於108年7月16日具狀向本院聲請對系爭股票為公示催 告,且經本院於108年7月26日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定自公 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6個月內之申報權利期間 ,而相對人已於108年8月6日聲請本院就前揭公示催告裁定 為公告,本院已於108年8月8日將前揭公示催告裁定公告於 本院牌示處及對外網站,則前揭公示催告期間應以108年8月 8日起算6個月至109年2月10日(因109年2月8日及隔日均為 休息日,依民法第121條之規定,應以休息日之次日代之) 始屆滿等情,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前揭公示催告事件卷宗後 查證無訛,是相對人於前揭公示催告期間未屆滿前,未向本 院聲請就系爭股票為除權判決,實屬正常,是聲請人主張相 對人迄今未就系爭股票聲請除權判決,實有怠於行使權利之 情形云云,並不可採。則其依民法第242條代位權之規定, 請求代位相對人就系爭股票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即屬無據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7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秀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容淑 ┌────────────────────────────┐ │附表: │ ├──┬──────────┬───────┬──┬───┤ │編號│發 行 公 司│股 票 號 碼│張數│股 數 │ ├──┼──────────┼───────┼──┼───┤ │0001│詠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104-NE0000000 │1 │10000 │ ├──┼──────────┼───────┼──┼───┤ │0002│詠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104-NE0000000 │1 │10000 │ ├──┼──────────┼───────┼──┼───┤ │0003│詠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104-NE0000000 │1 │10000 │ ├──┼──────────┼───────┼──┼───┤ │0004│詠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104-NE0000000 │1 │10000 │ ├──┼──────────┼───────┼──┼───┤ │0005│詠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104-NE0000000 │1 │10000 │ ├──┼──────────┼───────┼──┼───┤ │0006│詠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104-NE0000000 │1 │10000 │ ├──┼──────────┼───────┼──┼───┤ │0007│詠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104-NE0000000 │1 │10000 │ ├──┼──────────┼───────┼──┼───┤ │0008│詠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104-NE0000000 │1 │10000 │ ├──┼──────────┼───────┼──┼───┤ │0009│詠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104-NE0000000 │1 │10000 │ ├──┼──────────┼───────┼──┼───┤ │0010│詠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104-NE0000000 │1 │10000 │ ├──┼──────────┼───────┼──┼───┤ │0011│詠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104-NE0000000 │1 │10000 │ ├──┼──────────┼───────┼──┼───┤ │0012│詠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104-NE0000000 │1 │10000 │ ├──┼──────────┼───────┼──┼───┤ │0013│詠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104-NE0000000 │1 │100000│ ├──┼──────────┼───────┼──┼───┤ │0014│詠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104-NE0000000 │1 │10000 │ ├──┼──────────┼───────┼──┼───┤ │0015│詠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104-NE0000000 │1 │10000 │ ├──┼──────────┼───────┼──┼───┤ │0016│詠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104-NE0000000 │1 │10000 │ ├──┼──────────┼───────┼──┼───┤ │0017│詠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104-NE0000000 │1 │10000 │ ├──┼──────────┼───────┼──┼───┤ │0018│詠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104-NE0000000 │1 │10000 │ ├──┼──────────┼───────┼──┼───┤ │0019│詠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104-NE0000000 │1 │10000 │ ├──┼──────────┼───────┼──┼───┤ │0020│詠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104-NE0000000 │1 │10000 │ ├──┼──────────┼───────┼──┼───┤ │0021│詠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104-NE0000000 │1 │10000 │ ├──┼──────────┼───────┼──┼───┤ │0022│詠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104-NE0000000 │1 │10000 │ ├──┼──────────┼───────┼──┼───┤ │0023│詠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104-NE0000000 │1 │10000 │ ├──┼──────────┼───────┼──┼───┤ │0024│詠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104-NE0000000 │1 │10000 │ ├──┼──────────┼───────┼──┼───┤ │0025│詠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104-NE0000000 │1 │10000 │ ├──┼──────────┼───────┼──┼───┤ │0026│詠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104-NE0000000 │1 │10000 │ ├──┼──────────┼───────┼──┼───┤ │0027│詠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104-NE0000000 │1 │10000 │ ├──┼──────────┼───────┼──┼───┤ │0028│詠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104-NE0000000 │1 │10000 │ ├──┼──────────┼───────┼──┼───┤ │0029│詠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104-NE0000000 │1 │10000 │ ├──┼──────────┼───────┼──┼───┤ │0030│詠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104-NE0000000 │1 │100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