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339號
聲 請 人 陽光花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陶百群
代 理 人 陶百芸
上列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30
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
所載之支票,發票後交付
給受款人,
嗣經受款人返還聲請人後遺失,前經聲請
公示催
告,並依本院108年度司催字第133號公告於本院網站公示催
告公告專區在案,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
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
請為
除權判決,此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聲請人主張之事實,
業據提出公告網站頁面及受款人退回支
票簽收單為證,
核與本院調閱
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可信
為真正。茲因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
經聲請人於民國108年6月13日公告於本院網站後,所定申報
權利期間已於108年12月13日屆滿,
迄今無人向本院申報權
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相符,應予准
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福來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陳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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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33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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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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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陽光花園科技股份有│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東│環菱重工股份有限公│107年11月23日 │862,000元 │UW0000000 │ │
│ │限公司陶百群 │台南分行 │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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