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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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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8 年度除字第 344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1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344號 聲 請 人 捷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韋詩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月20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下稱系爭 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65 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8年6月4日於本院網站公示催 告程序專區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 利及提出系爭支票,為此聲請宣告系爭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 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 查,聲請人所持有之系爭支票,業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 第165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108年6月4日於本院網站公告在 案等情,有聲請人提出之網路公告全文附卷可稽,並經本院 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因本件公示催告程序 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6個月,業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 提出系爭支票。從而,聲請人聲請判決系爭支票無效,於法 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勳煜 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 │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344號│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受 款 人│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 │ │ │ │ │(新臺幣)│ │ ├──┼───────┼─────┼─────┼──────┼─────┼─────┤ │ 1 │捷帝國際股份有│第一商業銀│力同企業股│108年4月30日│324,033元 │LB0000000 │ │ │限公司 │行新營分行│份有限公司│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