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77號
聲 請 人 黃劉秋葉
魏震春
劉金霖
黃英文
黃麗如
黃俊豪
前列共同
訴訟
代理人 曾平杉
律師
曾怡靜律師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17日
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股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257號
裁定公示催告,並於
民國107年9月5日刊登民時新聞報在案,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
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
效等語。
二、
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
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經
查,如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257號裁定
准予公示催告,並由聲請人於107年9月5日刊登新聞紙
等情
,有聲請人提出之新聞紙1份附卷
可稽,並經本院
依職權調
取
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則
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
報權利期間6個月,已於108年3月5日屆滿,其間均無人申報
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彥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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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7年度司催字第25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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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股 票 號 碼│張數│股數│ 股東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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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大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1、 │2 │500 │ 黃水順 │
│ │ │84-NX-000002 │ │ │(
繼承人為黃 │
│ │ │ │ │ │劉秋葉、黃英│
│ │ │ │ │ │文、黃麗如、│
│ │ │ │ │ │黃俊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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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2│大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3 │1 │1000│ 黃劉秋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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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3│大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4 │1 │600 │ 魏震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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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4│大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5 │1 │600 │ 劉金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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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5│大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6 │1 │900 │ 黃麗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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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6│大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7 │1 │900 │ 黃俊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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