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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8 年度除字第 9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4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除字第97號 聲 請 人 科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裕釗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9第7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許 哲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