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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勞執字第 3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1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執字第38號
聲  請  人  穆信仁 
相  對  人  譁泰精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瑞雄 
上列當事人間因勞資爭議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
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59條第1 項前段固有明文。上開法律規定,必以勞資雙方
    調解成立,始足當之;若未經調解成立者,自無用。
二、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關於加班費之勞資爭議,於民國109 年11月18日於臺南市政府勞工局會議室調解成立,相對人未依約定履行協議內容,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兩造間勞資爭議事件前經聲請人及相對人於109年11月18日於臺南市政府勞工局會議室進行調解,惟調解結果因勞資雙方意見不一致,而調解不成立,有聲請人提出之臺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正本在卷可稽,則該調解既未成立,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於法即有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7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駱映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