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勞執字第38號
聲 請 人 穆信仁
相 對 人 譁泰精機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因勞資爭議調解事件,
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
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
強制執行並暫免繳
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59條第1 項前段固有明文。
惟上開法律規定,必以勞資雙方
二、聲請意旨
略以:
兩造間關於加班費之勞資爭議,於民國109 年11月18日於臺南市政府勞工局會議室調解成立,
詎相對人未依約定履行協議內容,
爰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
經查,兩造間勞資爭議事件前經聲請人及相對人於109年11月18日於臺南市政府勞工局會議室進行調解,惟調解結果因勞資雙方意見不一致,而調解不成立,有聲請人提出之臺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
正本在卷
可稽,則該調解既未成立,
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於法即有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7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