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勞專調字第36號
原 告 黃慶民
上列原告與
被告開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回復雇傭關係等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調解費用,復未於訴狀載明薪資數額,又
原告另請求被告返還印章(下稱
系爭印章),原告亦未載明系爭印
章之客觀現值為何,使本院無法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
告補繳
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具狀陳報
兩造
間所簽訂之勞動契約、
按月可領取之薪資及系爭印章價值,
逾期
不補正者,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0 日
民事勞動法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彥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