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勞專調字第 3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6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請求回復雇傭關係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專調字第36號 原   告 黃慶民 上列原告與被告開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回復雇傭關係等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調解費用,復未於訴狀載明薪資數額,又 原告另請求被告返還印章(下稱系爭印章),原告亦未載明系爭印 章之客觀現值為何,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 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具狀陳報兩造 間所簽訂之勞動契約、按月可領取之薪資及系爭印章價值,逾期 不補正者,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0  日          民事勞動法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彥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