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勞專調字第36號
聲 請 人 黃慶民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開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回復雇傭關係
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用。雖本院於109年6月
11日以109年度勞調字第36號裁定命聲請人補正,
惟就聲請人第
一項及第二項請求之
訴訟標的金額仍不明確,致使本院無法核定
聲請費用;又聲請人於民事
起訴狀未記載相對人之法定
代理人王
朝源,亦無記載其
住所或
居所,應予補正。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
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逾期不
補,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9 日
民事勞動法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彥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