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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勞專調字第 3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6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請求回復雇傭關係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專調字第36號 聲 請 人 黃慶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開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回復雇傭關係 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用。雖本院於109年6月 11日以109年度勞調字第36號裁定命聲請人補正,惟就聲請人第 一項及第二項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仍不明確,致使本院無法核定 聲請費用;又聲請人於民事起訴狀未記載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王 朝源,亦無記載其住所或居所,應予補正。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 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逾期不 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9  日          民事勞動法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彥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