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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勞補字第 1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4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加班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10號 原   告 吳耿忠 上列原告與被告永華春育樂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加班費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854,233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360元,惟依勞動事件法 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是以原告應繳納裁 判費金額為3,120元(計算式:9,360元×1/3=3,12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1  日          民事勞動法庭 法 官 張季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慈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