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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勞補字第 1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4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退休金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12號 原   告 倪雅鳳 訴訟代理人 楊汶斌律師 (法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鋒皇實業有限公司、王啟倫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 、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 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28,811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9, 117元,依前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是以原告應繳 納裁判費金額為6,372元(計算式:19,117元×1/3=6,372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8  日          民事勞動法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政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