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12號
原 告 倪雅鳳
訴訟
代理人 楊汶斌
律師
(法扶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鋒皇實業有限公司、王啟倫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
、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裁判
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
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28,811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9,
117元,
惟依前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
是以原告應繳
納裁判費金額為6,372元(計算式:19,117元×1/3=6,372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8 日
民事勞動法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政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