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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勞補字第 1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5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僱傭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14號 原   告 李亭慶 訴訟代理人 李合法律師       劉芝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統新光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不存 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之聲明第1項部 分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8萬元(計算式:離 職前每月工資48,000元×12個月×5年=2,880,000元),原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29,512元,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 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故此部分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837元 (計算式:29,512元×1/3=9,837元);又訴之聲明第2項部分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千 元;合計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83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4  日          民事勞動法庭 法 官 張季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慈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