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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勞補字第 5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9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50號 原   告 柯芳君 上列原告與被告脈絡生醫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 計算之;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 0元;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 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2第1項前段、第77條之14第1項,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其中因財產權而起訴者,請求 訴訟標的金額為7萬8,000元,應徵收裁判費1,000元,惟依首揭 規定,暫免徵裁判費3分之2,故暫徵收裁判費333元。又原告請 求發給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部分,係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收 裁判費3,000元。是本件應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合計為3,333元【 計算式:3,000元+333元=3,3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          民事勞動法庭 法 官 林勳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朱烈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