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勞補字第74號
原 告 林建宇
上列原告與
被告緯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
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第77條之14第1項,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提起
本件訴訟,其中因財產權而起訴請求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23萬384元,應徵收裁判費2,540元,
惟依
首揭規定,暫免徵裁判費3分之2,故暫徵收裁判費847元。又原告請求發給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部分,係屬
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收裁判費3,000元。是本件原告應暫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合計為3,847元【計算式:3,000元+847元=3,84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勞動法庭 法 官 林勳煜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