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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勞訴字第 2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智財)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
勞訴
字第27號
原 告 東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嚴瑞雄
訴訟代理人
方金寶
律師
吳文淑律師
陳筱文律師
被 告 黃建勳
訴訟代理人 張恆嘉律師
張瑋芸律師
被 告 黃晟瑋
訴訟代理人 黃小舫律師
複 代理人 邱銘峯律師
被 告 樂恭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邱建清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洪梅芬律師
涂欣成律師
吳佩
諭
律師
李政儒律師
上列
當事人
間請求
侵權行為
損害賠償
等(智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
於本
院110年度聲字第94號
聲請
核發營業秘密保持令事件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
按
關
於秘密保持命令之聲請,法院於裁定確定前,得暫停本案訴訟關於該營業秘密部分之審理,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24條定
有明文。
二、查本案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智財)事件審理中,原告另聲請本院核發營業秘密保持令(本院110年度聲字第94號),因本案之審理勢必涉及該營業資訊之揭露,為保護營業秘密資料,因該聲請案目前尚未裁定確定,
本院亦認有裁定停止本案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爰
依前開規定,裁定如
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施志遠
以上正
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
狀(須附
繕本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慈容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