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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勞訴字第 27 號民事裁定
原 告 東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吳文淑律師 陳筱文律師 被 告 黃建勳 訴訟代理人 張恆嘉律師 張瑋芸律師 被 告 黃晟瑋 訴訟代理人 黃小舫律師 複 代理人 邱銘峯律師 被 告 樂恭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洪梅芬律師 涂欣成律師 李政儒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智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於本 院110年度聲字第94號聲請核發營業秘密保持令事件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 按關 於秘密保持命令之聲請,法院於裁定確定前,得暫停本案訴訟關於該營業秘密部分之審理,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24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智財)事件審理中,原告另聲請本院核發營業秘密保持令(本院110年度聲字第94號),因本案之審理勢必涉及該營業資訊之揭露,為保護營業秘密資料,因該聲請案目前尚未裁定確定,本院亦認有裁定停止本案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爰依前開規定,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施志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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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