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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勞訴字第 3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3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訴字第39號 原   告 汪金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德先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係請求確認僱傭關 係存在,依勞動事件法第11條規定,推定存續期間以5年為計算 之上限,故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1萬7,700元【 計算式:3萬295元(原告提出資遣通知單上記載之平均薪資)× 12個月×5年=181萬7,7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9,018 元,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應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 所定裁判費之3分之2,依此計算並扣除已繳納之裁判費3,000元 後,原告應補繳裁判費3,339元【計算式:(1萬9,018元×1/3) -3,000元=3,339元,元以下4捨5入】,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裁判費3, 339元,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6  日          民事勞動法庭 法 官 林勳煜 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佩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