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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勞訴字第 4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退休金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訴字第43號 上 訴 人 三益制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德三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昭亮等間因109年度勞訴字第43號請求 給付退休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1,297,64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805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   日          民事勞動法庭 法 官 蘇正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許育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