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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勞訴字第 4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0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違約金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訴字第46號 上 訴 人 王榮笙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和碁電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9年勞訴字 第46號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706,66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26,89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勞動法庭 法 官 洪碧雀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政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