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
勞訴字第46號
上 訴 人 王榮笙
以上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和碁電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9年勞訴字
第46號請求給付
違約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706,667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
26,89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勞動法庭 法 官 洪碧雀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政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