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
勞訴字第81號
原 告 鄭如伶
上列原告與
被告台灣寶潔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職金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
訴之聲明(即應受判決事項
之聲明),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
理 由
一、
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
當事人及法定
代理人、
訴訟標的及其
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
原告之
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民事
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
經查:
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台灣寶潔股份有限公司給付退
職金,
惟並未載明本院應為如何判決之聲明(即退職金之具
體金額),其起訴顯不合程式。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訴之聲明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
民事勞動法庭 法 官 張季芬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慈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