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 訴 人 大舜鈑金股份有限公司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李建璋間請求回復
僱傭關係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按關於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
訴訟標的價額,若權利
存續期間不確定者,應
推定其存續期間至勞工滿65歲退休時為止,該推定存續期間若逾5年者,應依勞動事件法第11條之規定,以5年計算。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300,000元(55,000元×12個月×5年),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50,5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
逾期不補正,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勞動法庭 法 官 羅郁棣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