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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字第 1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選派檢查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字第10號
聲  請  人  柯榮章
            潘美雀
共同代理人  李育禹律師
            曾靖雯律師
相  對  人  長渼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冠斌

代  理  人  林奕翔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因本院原選派之檢查人李孟燕
會計師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字第7號裁定解任,本院另裁定如下:
  主 文
選派陳俊宇會計師(慶和會計師事務所,設臺南市○○區○○街00號1樓)為相對人之檢查人,檢查相對人自民國一0五年十月一日起今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及如附表所示事項。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查聲請人前以其為繼續6月以上,持有相對人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1以上之股東,依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聲請本院選派檢查人,經本院於民國110年6月24日以109年度司字第10號裁定選派李孟燕會計師為相對人之檢查人確定在案等情,有上開裁定在卷可稽。又本院原選任之檢查人李孟燕會計師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字第7號裁定解任,是本院自有另行選派檢查人之必要。
二、又經本院函請社團法人臺灣省會計師公會推薦擔任檢查人之名單到院,該公會推薦之陳俊宇會計師,本院審酌其學歷為逢甲大學會計研究所畢業,曾於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執業,現為慶和會計師事務所執業會計師,執業年資8年,有擔任公司檢查人、重整檢查人、破產管理人、清算人鑑定人、內部稽核等經歷乙情,有社團法人臺灣省會計師公會113年6月20日會總字第1130000225號函檢附會員學經歷表1份附卷可考(見本院卷2第97至100頁),認陳俊宇會計師任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之檢查人,且其與雙方間查無利害關係,對於相對人業務、帳目及盈虧情況,應能本於專業知識予以檢查,當能適時維護、保障聲請人及相對人其他股東之權益,另雙方對選派陳俊宇會計師為檢查人,亦無意見;據上,本院依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選派陳俊宇會計師為檢查人,檢查相對人自105年10月1日起迄今止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
三、依訟事件法第17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沈佩霖
                
附表:
編號
特定交易
 1
相對人自105年10月1日起迄今有關所有種類票卷之含有支出、簽收數量之交易及印製憑證、票卷領取名單(含簽收紀錄)及進、銷存等資料。
 2
相對人自105年10月1日起迄今有關製作空白會員卡、VIP卡之含有購入、簽收數量之交易憑證、會員卡VIP領取名單(含簽收紀錄)及進銷存等資料。
 3
相對人於107年間出售大億旅行社大宗票卷所取得75萬元之流向紀錄。
 4
相對人前任會計邱維翎於108年2月4日將公司所屬資金949,449元全數交予相對人負責人王冠斌所指定之黃淯琳(即相對人負責人所有之另一律國際企業諮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員工)之存取記錄及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