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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字第 2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6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聲請裁定收買股份價格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字第25號
聲  請  人  台灣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美玲 
訟代理人  劉允正律師
相  對  人  陳厚銘 

相  對  人  蘇思羽 

相  對  人  蘇煒文 

相  對  人  黃麗雪 

相  對  人  蘇麗玉 


相  對  人  簡鴻文 

相  對  人  和高山國際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維明 
上列二人
非訟代理人  陳偉仁律師 
            陳  明律師
相  對  人  李昀芷 

相  對  人  李明哲 

上列四人
非訟代理人  王明宏律師
檢  查  人  楊月雲會計師

第  三  人  社團法人臺灣省會計師公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聲請裁定收買股份價格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7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第三人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之記載,應更正為「第三人社團法人臺灣省會計師公會」。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高培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