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司字第31號
聲 請 人 呂春輝
代 理 人 侯信逸
律師
相 對 人 金昌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宏仁
上列
聲請人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派林昇平會計師為相對人之檢查人,檢查相對人自民國一O一
年一月九日起
迄今如附表所示之業務帳目、財產情形及相關表冊
。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公司之股東,繼續半年
以上
持有股數20萬股,為相對人目前已發行股份總數為1000
萬股之2%,符合新修正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聲請法院
選派檢查人檢查公司業務及財務之要件。聲請人原任職相對
人公司之副總經理,於民國109年5月26日董事會召開後之
翌
日,遭相對人公司以不當方式片面解除副總經理職務,實際
負責人許詠豐董事原稱願以每股新臺幣(下同)15.8元之價
格收購聲請人所持有之股份
云云,並提供相對人108年12月
31日資產負債表影本為憑,實屬收購股價嚴重低估。而聲請
人於前開董事會召集時所收到之相對人108年12月31日、109
年4月30日之資產負債表上
所載股東權益總額分別為每股18.
20元及19.2元,兩者相互對照,其中現金、存款數目均不相
符,相對人之資產負債表
顯有記帳登載不實之疑義,為確保
聲請人之股東權益,聲請人前曾以律師函通知相對人提供公
司相關業務帳目、財產異動情形及相關表冊,交由聲請人委
任之會計師檢閱、查核,
惟相對人迄今置之不理,則是否有
不法情事,
並非無疑,足認非經選派檢查人檢查相對人如附
表所示之業務帳戶及財產情形,無從得知相對人財務實際狀
況,有選派檢查人之必要,
爰依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
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檢查相對人公司如附表所示之業務帳目
及財產情形等語。
二、相對人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陳述。
三、
經查:
(一)
按繼續6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1%以上之股東,得
檢附理由、事證及說明其必要性,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於
必要範圍內,檢查公司業務帳目、財產情形、特定事項、特
定交易文件及紀錄,修正後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定有明文。
考諸其立法及修法意旨,
乃在於防止少數股東濫用此一權利
,動輒查帳,影響公司正常營運,且為強化公司治理、投資
人保護機制及提高股東蒐集不法證據與
關係人交易利益輸送
蒐證之能力,故於股東持股達一定
期間及股數之限制要件下
,得檢附理由、事證及說明其必要性向法院聲請選派檢查人
,檢查內容並以公司業務帳目、財產情形、特定事項、特定
交易文件及紀錄為限,可見已就行使檢查權對公司經營所造
成之影響,與少數股東權益之保障間,加以斟酌衡量,賦予
符合一定條件之股東得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之權利,並藉由
外部專業
第三人稽核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
是以,具備
繼續持有6個月以上已發行股份總數1%以上之股東,且於聲
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時檢附理由、事證說明選派檢查人之必要
性,聲請選派檢查人對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狀況為檢查,公
司即應負有容忍檢查之義務,法院並應為准許選派檢查人之
裁定。
(二)經查,相對人為股份有限公司,資本總額為1億元,股份總
數為1,000萬股,聲請人為相對人股東,至少自107年起即持
有相對人股份20萬元,占相對人股份總數2%
等情,
業據聲
請人提出臺南市政府109年8月21日函文及相對人公司變更登
記表為證(見本院卷第8至11頁),足見聲請人為繼續6個月
以上,持股達相對人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1%以上之股東甚
明。
(三)次查,聲請人就其聲請選派檢查人之理由,已敘明如上,並
提出相對人董事會決議、109年5月27日公告、許詠豐提供之
相對人108年12月31日資產負債表、聲請人持有之相對人資
產負債表、得智
法律事務所律師函及送達回執(見本院卷第
17至44頁)說明其必要性,依公司法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
聲請人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於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本院審酌財團法人臺灣省會計師公會推薦擔任檢查人之林昇
平會計師,現為建昇財稅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之會計師(事務
所設在臺北市○○區○○○路○段○○○號13樓),有擔任檢查
人之相關實務經驗(見本院卷第55至57頁),其經歷、專長
均
適任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之檢查人,且與
兩造間無利害關
係,其對於相對人公司業務、帳目及盈虧情況,應能本於專
業知識
予以檢查,亦當能適時維護、保障聲請人及相對人其
他股東之權益。為此,爰依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選派林
昇平會計師為檢查人,檢查相對人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
五、依
非訟事件法第17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育菱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附
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意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