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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他字第 7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5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他字第72號 原   告 陳慧君 被   告 巨群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美緣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資等事件,業經終局裁判確定,應徵收之訴 訟費用由本院依職權確定並裁定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玖佰柒拾貳元,及 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 原告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肆佰伍拾捌元 ,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 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 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 前段規定甚明。次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 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 確定之;而依此規定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 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此觀同法第91條第1、3 項規定即明。 二、查本件當事人間給付工資等,前經本院以108年度南救字第3 號裁定對原告准予訴訟救助,並經本院108 年度南勞簡字第 1065號判決,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10分之4 ,餘由原告負擔 ,被告不服提起上訴,業經本院108 年度勞簡上14號判決上 訴駁回確定,業經本院調卷查明屬實。經查,第一審訴訟標 的價額為226,636元,應徵訴訟費用為2,430元,即應由兩造 各依上述比例負擔,裁定兩造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 ,確定為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7 日 書 記 官 秦建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