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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11396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5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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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1396號 債 權 人 賓志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明宏 債 務 人 歐旺生活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宗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陸仟壹佰元,及其中新臺   幣貳萬參仟壹佰元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四、按債權人就核發支付命令之請求,應釋明之。而釋明之證據   ,既需能使法院為即時之調查,則法院審酌應否核發支付命   令時,即應專就債權人提出之證據決之。倘債權人並未提出   證據,或僅依其提出之證據,仍無法依經驗或論理法則直接   推論出其主張之事實者,即難認其已盡釋明之責,此時法院   即應將其支付命令之聲請駁回。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84條、   第511條第2項、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次按違約金,   有屬於懲罰之性質者,有屬於損害賠償約定之性質者,違約   金如為懲罰之性質,於債務人履行遲延時,債權人除請求違   約金外,固得依民法第233條規定,請求給付遲延利息及賠   償其他之損害;如為損害賠償約定之性質,則應視為就因遲   延所生之損害,業已依契約預定其賠償,不得更請求遲延利   息賠償損害(最高法院62年台上字第1394號民事判例意旨參   照)。而當事人約定之違約金究屬懲罰性或賠償性,應依當   事人之意思定之。如無從依當事人之意思認定違約金之種類   ,即應依民法第252條第2項規定,視為賠償性違約金。 五、經查本件債權人主張債務人應給付保全服務費新臺幣(下   同)23,100元及依服務契約書第17條約定之違約金3,000元   ,請求債務人應給付新臺幣26,10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查,據上開   服務契約書第17條記載:「本系統之設計、安裝所需消耗材   料及人工費用,或因甲方要求追加工程所需之費用應由甲方   負擔。另如甲方提前解約或違約拆機時,應支付違約金每套   參仟元。」,而該條內容未表明約定此違約金屬何種性質,   依前開說明,此違約金應視為賠償性違約金,而不得再行加   計遲延利息。是債權人其請求金額逾本支付命令第1項所准   許者,於法均屬無據,應予駁回。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   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   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三、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  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  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  ,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  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  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   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   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   請裁定更正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