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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12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1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移泊費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29號 債 權 人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高雄港務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國明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巴福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債權 人之聲請如不合於上開規定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 民事訴訟法第510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 二、查本件依債權人陳報,債務人公司所在地為「臺北市○○區 ○○○路0段0○0號15樓」,而依本院調得之經濟部商工登 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之公司基本資料,亦與債權人陳報之地 址相同,依前開說明,本件應專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債權人之聲請既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即非適法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