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3439號
債 權 人 進拓鑄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睿能
代 理 人 王崇宇
律師
債 務 人 億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啟川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貳佰零肆萬參仟伍佰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其餘
聲請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聲請狀所載。
四、按債權人就核發支付命令之請求,應釋明之。所謂釋明者,
指
當事人提出法院得即時調查,而信其主張為真實之一切證
據而言;其舉證之程度,僅需令法院就某一事實之存否,產
生信其大概如此之薄弱
心證為已足。而釋明之證據,既需能
使法院為即時之調查,則法院審酌應否核發支付命令時,即
應專就債權人提出之證據決之。倘債權人並未提出證據,或
僅依其提出之證據,仍無法依經驗或
論理法則直接推論出其
主張之事實者,即
難認其已盡釋明之責,此時法院即應將其
支付命令之聲請駁回。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84條、第511條第
2項、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
本件債權人主張與億進
興有限公司成立廢鐵品合約,債務人係其
擔保人,自民國10
8年3月20日至6月6日止,分別成立新臺幣2,730,000元、5,2
50,000元、4,063,500元、3,150,000元之銷售合約。債權人
業已給付前開款項,
詎億進興有限公司、債務人未依約履行
,
嗣經債權人通知
渠等
解除契約,億進興有限公司、債務人
迄今僅給付鐵粒27,814 公斤,折合價金約333,768元,並分
別退還款77萬元、49萬元、49萬元,
爰請求債務人清償12,9
59,732元。
惟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債權人
提出債務人所簽發支票影本,面額各為新臺幣2,730,000元1
紙、面額2,625,000元2紙,面額1,603,500元1紙、面額1,00
0,000元3紙,合計新臺幣12,043,500元,此部分金額及其利
息部分之請求尚屬有據。逾此部分,尚無從由債權人所提書
證
兩造當事人間存有債權債務關係,故債權人逾此部分之聲
請,應予駁回。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
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二、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
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三、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
戶
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
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
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
,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
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
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
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
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
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
裁定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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