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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1477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6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清償欠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4775號 聲 請 人 安得利設計藝術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衣淑凡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陳建廷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又債權人就核發支付命令之請求 ,應釋明之。所謂釋明者,指當事人提出法院得即時調查, 而信其主張為真實之一切證據而言。是法院審酌應否核發支 付命令時,僅專就債權人提出之證據為之,如債權人並未提 出證據,或僅依債權人所提出之證據,仍難信其主張為真時 ,法院即應以裁定駁回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此觀民事訴 訟法第284條、第511條第2項、第513條第1項規定即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民國108年7月9日及8月13日向聲 請人訂購風琴簾,價金為新台幣(下同)67,000元,聲請人 已交貨完畢,相對人亦應付清款項,然相對人尚有尾款25,0 00元未給付,聲請人乃於108年10月24日以存證信函催告相 對人給付價金,惟相對人至今仍未給付,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508條規定,請求相對人返還上開價金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聲請人就 其主張之事實,提出交易明細、發票、存證信函及通訊軟體 Line對話紀錄等為證。惟依聲請人提出之交易明細及發票之 記載,營業人名稱為安得利設計藝術股份有限公司三民分公 司,且聲請人提出之存證信函亦係由安得利設計藝術股份有 限公司三民分公司為寄件人,是則,聲請人所主張買賣風琴 簾之契約關係,係存在於安得利設計藝術股份有限公司三民 分公司與相對人間,聲請人並非該買賣契約之權利義務主體 ,故得依該契約關係請求相對人給付之權利主體應為安得利 設計藝術股份有限公司三民分公司或其總公司,聲請人以其 名義請求相對人依買賣契約之權利義務關係給付價金,於法 即有未合,且聲請人提出之其他文件亦無從釋明聲請人另有 請求相對人給付之法律上依據,基上,聲請人本件請求並無 理由,依前開說明,其聲請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