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4966號
債 權 人 凱茗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邱郁文
債 務 人 東東餐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日東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伍仟伍佰伍拾伍元,及自
本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其餘
聲請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聲請狀及補證狀
所載。
四、按債權人就核發支付命令之請求,應釋明之。所謂釋明者,
指
當事人提出法院得即時調查,而信其主張為真實之一切證
據而言;其舉證之程度,僅需令法院就某一事實之存否,產
生信其大概如此之薄弱
心證為已足。而釋明之證據,既需能
使法院為即時之調查,則法院審酌應否核發支付命令時,即
應專就債權人提出之證據決之。倘債權人並未提出證據,或
僅依其提出之證據,仍無法依經驗或
論理法則直接推論出其
主張之事實者,即
難認其已盡釋明之責,此時法院即應將其
支付命令之聲請
予以駁回。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84條、第511
條第2項、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
本件債權人主張與
債務人旗下多家分店維修空調費用共新臺幣(下同)264,
857元,
嗣後與債務人最終談妥金額為104,092元,為債務人
迄今仍為給付,一直推託,債務人顯然無意付清帳款等語,
並據提出錄音光碟
暨其譯文。
惟債權人提出之資料無從使本
院為即時之調查,本院遂於109年6月15日以南院武
非午109
司促第14966號通知債權人提出債權存在且已屆清償期之釋
明文件。債權人於收受後具狀表示因搶修案件屬突發狀況,
無法
比照正常簽訂缺約流程,雖提出報價單、施工單及發票
2紙(發票金額合計75,555元)等件影本,惟報價單及施工
單上皆無債務人簽收之文字,無從作為債權存在之釋明,是
債權人其請求金額逾本支付命令第1項所准許者,於法均屬
無據,應予駁回。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
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二、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
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三、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
戶
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
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
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
,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
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
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
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
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
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
裁定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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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裁定更正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