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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15999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6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5999號 債 權 人 日寶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正霖 債 務 人 王泳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伍拾柒萬元,及自本支付   命令確定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四、按請求將來給付之訴,以有預為請求之必要者為限,得提起   之。民事訴訟法第246條固有明文。惟債權人就尚未屆期之   債權有無預為請求之必要,應依其請求時客觀具體情形決之   。於督促程序中,法院僅就聲請之合法要件及債權人之主張   於法律上有無理由為書面形式審核,並不作實體事實之調查   ,自無從就債權人有無預為請求之必要性為認定,是債權人   就尚未屆期之債權,即不得依督促程序逕向債務人請求給付   。 五、經查,依債權人提出之借據所載,本件債務人於民國107年   12月17日止共積欠債權人新臺幣(下同)14,000,000元,雙   方協議後,債務人同意每月還款100,000元,不計利息直到   本金償還歸零為止,還款日為每月28日至次月3日止,債務   人若未依雙方協議償還款項,同意債權人加計利息及依法律   途徑解決。惟觀諸上開借據,並無「如有一期未為履行,即   視為全部到期」之加速條款之約定,是債權人僅得就已屆清   償期之債權為請求,依約定,債務人自107年12月起每月應   還款100,000元,而本件債權人係於109年6月17日向本院提   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則自107年12月起計算至109年6月17   日止,已屆清償期之債權本金合計為1,800,000元,(共計   18個月,109年6月還款期日尚未屆至)債權人就此部分之請   求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均屬請求債務人   為將來之給付,依上開規定,債權人不得依督促程序聲請核   發支付命令,又扣除債務人已清償230,000元,是聲請人之   請求逾本支付命令第一項准許者,即非適法,應予駁回。 六、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   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10日內,   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   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三、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  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  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  ,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  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  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   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   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   請裁定更正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