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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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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16166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6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6166號 債 權 人 陳孝貴 債 務 人 益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楊子貴 一、債務人益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①壹佰   陸拾捌萬壹仟貳佰貳拾元②壹佰參拾捌萬玖仟柒佰壹拾捌元   ,及自民國①一百零八年七月二十五日②一百零九年五月二   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四、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   有明文。查本件債權人係以其執有債務人益太生物科技有限   公司(下稱益太公司)簽發之支票2紙(依聲請狀所附支票   影本,此2紙支票之發票人均為益太公司,然聲請狀誤載發   票人為債務人楊子貴(下稱楊子貴)),經提示未獲兌現為   由,請求益太公司及楊子貴給付票款及利息。前述支票之發   票人既為益太公司,且無人於票後背書,則應給付支票票款   者,即僅有益太公司一人。楊子貴雖為益太公司之代表人,   惟與益太公司於法律上為不同之權利主體,且未於前述支票   上簽名或蓋章,自無庸就前述支票負票據責任。是本件自債   權人聲請之意旨以觀,其對楊子貴之請求並無理由,依前開   說明,聲請人對楊子貴之聲請,應予駁回。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10日內,   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   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三、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  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  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  ,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  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  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   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   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   請裁定更正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