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6166號
債 權 人 陳孝貴
債 務 人 益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
代理人 楊子貴
一、債務人益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①壹佰
陸拾捌萬壹仟貳佰貳拾元②壹佰參拾捌萬玖仟柒佰壹拾捌元
,及自民國①一百零八年七月二十五日②一百零九年五月二
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其餘
聲請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聲請狀所載。
四、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
有明文。查
本件債權人係以其執有債務人益太生物科技有限
公司(下稱益太公司)簽發之支票2紙(依聲請狀所附支票
影本,此2紙支票之發票人均為益太公司,然聲請狀誤載發
票人為債務人楊子貴(下稱楊子貴)),經提示未獲兌現為
由,請求益太公司及楊子貴給付票款及利息。前述支票之發
票人既為益太公司,且無人於票後
背書,則應給付支票票款
者,即僅有益太公司一人。楊子貴雖為益太公司之代表人,
惟與益太公司於
法律上為不同之權利主體,且未於前述支票
上簽名或蓋章,自
無庸就前述支票負票據責任。是本件自債
權人聲請之意旨以觀,其對楊子貴之請求並無理由,依前開
說明,
聲請人對楊子貴之聲請,應予駁回。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10日內,
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二、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
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三、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
戶
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
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
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
,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
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
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
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
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
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
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
請裁定更正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