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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1677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9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溢領工程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6775號 債 權 人 東設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家銘 上列債權人聲請債務人瑞隆水電工程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 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需依本院108年度建簡上字第2號民事 判決(下稱系爭判決)將債權人溢付之工程款返還予債權人 。債務人經債權人屢次催討,均置之不理,有判決書為證。 為此聲請本院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云云。 三、查債權人之「民事聲請支付命令狀」僅記載如前述聲請意旨 所述內容,就其溢付工程款之事實經過全未敘及,亦未提出 相關證據以證其實。且系爭判決所載當事人債權人及第 三人瑞隆水電工程行(合夥),判決全文中亦從未提及任何 與債務人有關之事實。而瑞隆水電工程行與債務人並不相同 ,前者為合夥,乃二人以上互約出資經營之共同事業;後者 為公司,為一社團法人,兩者之代表人雖為同一人,然於法 律上為不同之權利義務主體,縱令債權人有溢付工程款之事 實,依系爭判決之內容,其給付之對象亦為瑞隆水電工程行 債務人,則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請求給付 溢付工程款,即屬無據本件自債權人之請求並無理由,依 前開說明,其聲請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