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8524號
債 權 人 陳國柱
上列
債權人聲請對
債務人黃許淑芬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
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債權人就核發支付命令之請求,應釋明之。所謂釋明者,
指
當事人提出法院得即時調查,而信其主張為真實之一切證
據而言;其舉證之程度,僅需令法院就某一事實之存否,產
生信其大概如此之薄弱
心證為已足。而釋明之證據,既需能
使法院為即時之調查,則法院審酌應否核發支付命令時,即
應專就債權人提出之證據決之。倘債權人並未提出證據,或
僅依其提出之證據,仍無法依經驗或
論理法則直接推論出其
主張之事實者,即
難認其已盡釋明之責,此時法院即應將其
支付命令之聲請駁回。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84條、第511條第
2項、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
二、查
本件債權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主張債務人黃許淑芬為神
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之負責人,債務人曾向債權人借款,並
交付發票人為神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負責人為債務人之支
票2紙予債權人作為清償借款之用,
詎債務人於
上開支票屆
期後要求債權人暫勿提示付款,
迄未清償,且債務人經催告
還款亦置之不理等語。債權人就前開事實,雖提出支票2紙
、
存證信函及掛號郵件收件回執等件影本為佐,然就其與債
務人間已有消費借貸
合意之事實,則未提出任何證據。則本
院尚難僅依債權人提出之前開證據,即推斷
兩造已有消費
借
貸關係存在,並產生債務人應返還債權人所借款項之薄弱心
證。經本院於109年7月22日發函通知債權人,就其主張之事
實於7日內提出兩造確有借貸關係存在之證據以為釋明。而
債權人於收受上開通知後,雖提出跨行匯款回單、匯款回條
聯等件影本為證,
惟據債權人提出之前開匯款單據,僅能釋
明兩造間曾有資金往來,尚無從據以認定債務人有借款事實
之存在,致本院尚難僅依
前揭證據,即推斷債權人與債務人
間有借貸關係存在,並產生債務人應返還債權人借款之薄弱
心證。綜上,債權人顯未盡釋明義務,依前開說明,本件聲
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
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