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1230號
債 權 人 台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洪國超
上列
債權人聲請對
債務人鉅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核發
支付命令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債權人或債務人無
訴訟能力,未由
法定代理人
合法代理者,法院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
逾期不補正者,應以
裁定駁回債權人之聲請。此規定,於法人之代表人
準用之。
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第52條規定即明。
二、
本件債權人係聲請對債務人鉅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核發支付
命令。債務人
乃一法人,並無訴訟能力,故應由其代表人代
為訴訟行為。
惟債權人之
聲請狀並未列載債務人之法定代理
人,故不能認債務人於本程序中業經合法代理。經本院於民
國109年9月4日發函通知
聲請人於收受該通知
翌日起7日內,
「陳報債務人法定代理人姓名及送達處所,並提出相關證據
釋明之。」,該通知已於109年9月8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
證書在卷
可稽,惟債權人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依前開說明,
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
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