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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2123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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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1230號 債 權 人 台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國超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鉅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債權人或債務人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 合法代理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不補正者,應以 裁定駁回債權人之聲請。此規定,於法人之代表人準用之。 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第52條規定即明。 二、本件債權人係聲請對債務人鉅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核發支付 命令。債務人乃一法人,並無訴訟能力,故應由其代表人代 為訴訟行為。惟債權人之聲請狀並未列載債務人之法定代理 人,故不能認債務人於本程序中業經合法代理。經本院於民 國109年9月4日發函通知聲請人於收受該通知翌日起7日內, 「陳報債務人法定代理人姓名及送達處所,並提出相關證據 釋明之。」,該通知已於109年9月8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 證書在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依前開說明, 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