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136號
債 權 人 宋青福
上列
債權人聲請對
債務人宗揚鋁業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債權人就核發支付命令之請求,應釋明之。所謂釋明者,
指
當事人提出法院得即時調查,而信其主張為真實之一切證
據而言;其舉證之程度,僅需令法院就某一事實之存否,產
生信其大概如此之薄弱
心證為已足。而釋明之證據,既需能
使法院為即時之調查,則法院審酌應否核發支付命令時,即
應專就債權人提出之證據決之。倘債權人並未提出證據,或
僅依其提出之證據,仍無法依經驗或
論理法則直接推論出其
主張之事實者,即
難認其已盡釋明之責,此時法院即應將其
支付命令之聲請駁回。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84條、第511條第
2項、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
二、查
本件債權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主張債務人透過案外人即
債務人公司董事林淑菁於民國108年3月25日向債權人借款新
臺幣(下同)300萬元,並約定於108年4月1日還款,其中250
萬元債權人係透過
第三人裕勳科技有限公司於108年3月25日
分次匯款至債務人帳戶。
詎債務人屆期並未如期還款,屢經
催討,尚有240萬元未清償等語
云云。
惟債權人就前開事實
,雖提出第三人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債權人與林淑菁之Fa
cebook Message對話紀錄為佐,然依林淑菁與債權人於108
年3月25日之對話內容「阿福我今天可以再跟你調300嗎...
」觀之,並未提及林淑菁係以債務人公司董事身分代表債務
人向債權人借款,則本院尚難僅依前開證據,即推斷債權人
所述事實為真,並產生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債務之薄弱心
證。依前開說明,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
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